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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纳入110出警工作 同居关系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发稿时间:2017-09-19 19:52:22 来源: 长春晚报 作者:孙娇杨 中国青年网

  19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还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举报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保护自己的措施,以维护共鸣的合法权益。

  去年市妇联接访42件家庭暴力案件 离婚案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2016年,我市公安部门处置的家庭暴力案件有608件,其中3件为刑事案件;2016年,市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共437件,其中家庭暴力案件有42件,离婚案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近年来,不仅是妇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范围已在向儿童和老人扩大。

  市妇联副主席李立称,当前,受“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此外,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在日益增多,成为危害老年人福祉的突出问题之一。

  由此可见,有效地规制家庭暴力,不仅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也成了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为顺应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需要,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在全国最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 也在条例保护范围之内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那么,作为构成家庭暴力要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到底包括哪些人?作为在全国最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也为相关部门认定家庭暴力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

  此外,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同居生活的情侣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受条例规范。

  另外,条例还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各机构发现家暴事件应及时报案 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获处分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了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这样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全社会合力。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更好地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接到家暴投诉或求助机构不得拒绝、推诿 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条例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投诉或者求助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家庭暴力报案及时出警处理,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制止家庭暴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人再次遭受暴力侵害;依法依规调查取证,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但绝不是人民法院的“一家之事”。条例对协助执行机关、协助执行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组织应当制定协助执行工作方案,依法监督被申请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发现被申请人具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求助的,收到投诉求助的组织、机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查清事实,收集、固定证据。

  告诫书的送达可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 加大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威慑力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条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做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同时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条例还规定了告诫书的送达,应被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威慑力。

  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不得以告诫代替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家庭暴力告诫书及相关档案信息应当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者免受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原标题:家暴纳入110出警工作 同居关系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西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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