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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享单车新规:不得设商业广告 周转场地不得占公共空间

发稿时间:2017-09-15 13:42:00 来源: 北京日报 中国青年网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稿出台。东方IC 资料

  今天(9月15日),《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稿出台,与4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重点增加了对企业线下运营、停放管理等工作要求,同时,在进行总量调控的发展原则中增加了“对车辆实行动态平衡”。

  新增内容包括: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车辆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记者获悉,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建议152件共237条,这些意见中,赞成的达到97%,主要意见是企业加强管理、承租人自律、停放区设置等方面;不赞成的仅为3%。交通委经过梳理研究,综合意见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指导意见》的发展原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此外,在“进行总量调控”后面,新增了“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在“各方责任”中,交通委除了负责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还要“建立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指导各区加强监管”。

  制定不适宜停放负面清单

  正式稿《指导意见》中,区级政府的责任更加细化,将“明确禁停区域信息”变为“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根据各区容纳量进行区域数量调控,结合企业车辆管理和停放秩序情况动态调控其投放数量和节奏。”

  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采集、更新、维护停放区位置信息,开展日常监管、信誉考核、应急处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企业和停放秩序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对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周转场地不得占公共空间

  《指导意见》在“符合运营服务条件”中新增了对企业车辆周转场地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其中包括,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除了要求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还增加了“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的要求。

  此外,在企业管理方面,进一步提出“利用大数据分析,规范承租人行为和信用,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对废弃车辆必须及时回收,按环保要求处理。”跟征求意见稿比,在“及时回收”前增加了“必须”一词,体现了管理部门对于加强线下管理的态度。

  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装置

  在“承租人自律”中,在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监护人须承担教育和监护责任”。其中提到,“不得使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

  在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方面,除了要求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实施专款专用,正式稿中增加了“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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