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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未牵绳遭暴打,"最严养犬令"为何落地难?

发稿时间:2017-09-05 20:49:15 来源: 新华社 中国青年网

  新华社成都9月5日电题:女子遛狗未牵绳遭暴打,“最严养犬令”为何落地难?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董小红 许茹

  近日,成都一女子遛狗未牵绳惊吓儿童遭暴打一事引发网民关注。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厦门、成都等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规范养狗遛狗的“最严养犬令”,但各地因为遛狗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城市养狗行为?“最严养犬令”为何有令难行?记者进行了调研采访。

  成都一女子遛狗未牵绳遭暴打 网友争议“冤不冤”

  近期,家住成都麓山国际社区的邓女士下楼到超市买东西时,将家中6个月大的金毛带出门遛狗,但并未栓牵引绳。快走到超市时,金毛看到超市门口有一个小孩,就冲向了小孩。见此情况,小孩的家长一脚将狗踹开,邓女士见狗被踹,立即上前进行理论。

  随后,双方发生冲突,邓女士被对方打伤,尤其是脸上有多处伤痕。

  3日,邓女士在其个人微博发文回应说,“这几天我自己也反思了很多,也找到了很多自己的原因,我那天出门没有拴狗绳是我犯的很严重的一个错误。虽然狗没有扑倒孩子,但我还是理解对方家里人的举动,在这里我向对方的孩子及家人道歉。”邓女士回应称“对不起,吓到孩子了”,并承诺以后出门一定会拴好狗链,避免这样的冲突再次在邻里之间发生。

  此事迅速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遛狗不用牵引绳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规则该打”;也有网友对邓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只是一件小事,不至于动手打人”。

  成都养狗人士刘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女子遛狗不栓绳,对自己家的宠物和公众来说都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具有一定攻击能力的大型犬。认为自己家的狗不咬人,实际是错误的观念。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寇翼指出,纠纷中,邓女士对犬只在户外放任其行动是存在过错的,同时违反了成都的犬只管理条例规定。但对于邓女士对犬只管理的疏忽过错,不能作为其健康权受到侵害的理由,更不能作为侵权人免责的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若邓女士所述属实,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5日,记者从当地派出所了解到,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遛狗纠纷频发 多地“最严养犬令”为何难落实?

  近年来,因为遛狗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记者了解到,在不少地方,遛狗不栓牵引绳的现象相对普遍,遛狗变成放养,冷不防“吓你一跳”,让很多市民“战战兢兢”。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遛狗乱象,多地已经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被网友称为“最严养犬令”。2010年7月起,《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2007年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则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记者采访获悉,虽然多地已经出台“最严养犬令”,但是实际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对于各地出现因养犬频发的纠纷事件,寇翼指出,一方面是由于个别犬只饲养人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高;另一方面,很多小区的物业管理方管理不力,不能有效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养犬致他人伤害的风险;再者,各地条例制定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及居民维权意识的不足等综合因素,导致条例适用时未最大限度地起到警示和引导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养狗不仅是个人的私事,还涉及公共利益。目前多地出台了相关管理条例,但是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管理难落地,监管不力,惩罚力度不够;二是很多养狗人法律常识匮乏,缺乏文明养狗的意识。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养狗人心存侥幸,认为遛狗是个人的事情。成都一位养狗人士坦言:“出来遛狗经常不用栓绳,反正也没人管,也没看见谁被罚款。”

  少的不仅是一根绳,更需要一份公德心

  遛狗不栓绳、任其四处便溺、饲养烈性犬……近年来,不文明养犬行为屡见报端,已经成为影响城市文明的隐患。

  “养狗的人还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要学会自我约束,增强公德意识。”刘俊海认为,公安等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力度,尤其是派出所和城管部门在巡查时,发现养犬乱象要及时处罚,纠正一些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文明养狗才能消除养狗人和其他人潜在的利益冲突,从而打造一个爱护动物又敬畏生命的城市环境。”刘俊海说。

  也有养狗人士认为,一些养犬的规定过于严苛,让养狗丧失了很多乐趣,希望管理能够更加人性化。“规定里说很多地方不让去,比如禁止大型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这样我们养狗也不开心。”成都一名养狗人士说。

  寇翼建议,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恐吓或伤害,若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饲养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千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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