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吴某和一群人聚餐喝酒后一人骑电瓶车回家,结果却不慎溺亡。死者家属伤心不已,将同桌饮酒者7人全部告上法庭。近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其中5人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同行的人也有责任?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
喝完酒,他坚持要去还电动车没想到却溺亡在水塘
2016年2月底晚,刘某同朋友一行7人吃饭。此时,他接到同住的吴某的电话,得知吴某还没吃晚饭,便邀请吴某也来吃饭。吴某应邀前往,在席上喝了一斤黄酒。
饭后,大伙又一同去KTV唱歌,吴某又喝了些啤酒。 唱完歌后,王某和钱某回了家,吴某又同剩下的5个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劲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头回家。
吴某和刘某及金某一起打车回到最先吃晚饭的地方。吴某说之前是骑着借来的电瓶车过来的,要把车骑回去还给人家,刘某和金某劝说了两句,见吴某十分坚持,而且也没有醉得很厉害,便同吴某道别,各自回家了。
结果,过了几天,他们才知道,吴某当晚并没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条水塘里。
家属将同桌7人全部诉至法院,被告都觉得很委屈
吴某的家人没想到等来的竟是吴某丧命的消息,伤心不已,将与吴某一起吃饭的7人都诉至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都觉得很委屈,吴某虽然是受到刘某邀请来吃饭、唱歌、吃宵夜的,但是除了刘某都不认识他,席间他们也没有灌酒、拼酒。刘某和金某认为,吴某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他们已经劝说吴某不要骑车回家,但是他坚持这么做。
法院认定5名被告共同担责
为啥这样判?理由在这里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确定吴某掉入水中溺亡的具体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在其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可以推定吴某在过量饮酒状态下控制及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加之对周边环境缺乏了解而落水溺亡。
聚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虽然与吴某不认识或不熟识,但是除了王某和钱某,其他人一同饮酒到深夜,彼此间就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
其中,作为聚餐组织者的余某和金某对吴某的提醒、劝诫等注意义务应略高于其他人;金某除作为组织者之外,其和刘某是与吴某最后分开的,二人却未能对吴某酒后欲骑行电动车的想法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放任吴某独自离开,未尽到对饮酒者照顾、看护、帮助的注意义务。
刘某是聚餐的人里唯一熟识吴某的人,也是他邀请吴某参加聚餐的,但未注意到吴某在分开后未及时返回住处,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与吴某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
因此,上述5人对吴某过量饮酒后溺水而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其余二人不承担责任
而王某和钱某是受邀参与聚餐、唱歌,与吴某并不熟识,且在唱歌结束后即已离开,也没有证据显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强制灌酒、斗酒、拼酒等加害行为,故二人不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5人共承担20%责任
同时,吴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但其与刘某等人连续饮酒,未能严格控制饮酒量,且酒后欲骑行电动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某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酌情确定由余某承担3%,金某承担5%,刘某承担8%,另外两个参与聚餐的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等5名被告共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法院提醒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简单的说,也就是说同桌喝酒,应做到不劝酒、不灌酒,相互提醒,相互关心,对于醉酒的人,应该安全护送其到家,或者安排好人陪护到其酒醒,或者通知家属领回。
新闻延伸
喝酒的人出现意外,同桌的人要承担责任吗?
对此,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分以下4种情形予以解读:
第一,聚餐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强于一般陪酒者;
第二,如有劝酒,那么劝酒者的注意义务强于其他人;
第三,明知对方身体不宜饮酒,比如高血压等,注意义务也高于一般的陪酒者;
第四,如已醉酒或行动不便,送行者注意义务高于同桌其他人。
朱律师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就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朱律师提醒说,喝酒的人自己也应当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所预料。“如果没有强行灌酒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我认为醉酒出意外的人其自身担责的占比更大。”
朱律师提醒说,喝酒有风险,劝酒当谨慎,同桌人应起到一个劝阻和提醒的义务。“我们需要的是平等互助的酒文化,摒弃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