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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法官带你识破房屋租售中的常见“套路”

发稿时间:2017-08-04 09:37:44 来源: 荔湾法院 中国青年网

  在房产交易中,通过房地产中介掌握购房信息、达成购房交易无疑是置业的重要途径。有别于以往多为中介公司追缴中介服务费情况不同,近两年的居间合同纠纷多发于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买卖或租赁一方当事人主张中介公司不规范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从而在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可以说部分房地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甚至违规操作,加上买卖双方急于交易,慎重不足,已成为了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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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隐瞒房屋重要情况

  导致合同被撤销

  尹小姐向中介寻求商铺出租。中介为其推荐一处旺铺,介绍出租人为陈先生,并促成尹小姐与陈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陈先生将其拥有的房屋租赁给尹小姐作商铺使用及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

  尹小姐支付了首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中介费,接收了房屋,但之后无论如何催促陈先生就是不配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尹小姐通过物业所在地的物管处了解到陈先生原来仅是物业承租人,且该物业只能作住宅使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为此,尹小姐将中介公司和陈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其提供虚假信息,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

  法庭上尹小姐、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各执一词,尹小姐主张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明确告知陈先生是商铺的业主,且陈先生也口头承诺可以协助原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却都否认有过这样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

  ① 陈先生隐瞒了房屋性质和产权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② 尹小姐在没有核实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合同被撤销的责任;

  ③ 中介公司未查清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即促成租赁合同,现合同被撤销,中介费应予退还。

  连线法官——

  本案中虽然各方对于订约前的情况陈述不一,但从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看,尹小姐承租房屋的目的是用作商铺使用,陈先生明确其对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由此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和出租方具有隐瞒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的情形。

  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属于租赁合同的重大事项,居间人应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一些中介公司为吸纳房源,没有要求“业主”出示身份证、产权证等有效证明,仅凭“业主”陈述即对外放盘。

  其后促成交易,随口对买房人或承租人作出口头承诺或不实陈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后经调解结案。

  案例二

  不实承诺“学位房”

  入读名校计划落空

  梁先生想寻找一套学位房,方便儿子入读心仪的小学。中介公司称有一“笋盘”靠近某名校为该校的学位房。梁先生顺利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卖家必须迁出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员。

  其后,卖方却一直通过拒绝收取订金余额的手段来拒绝履约。经了解,原来该房户口中除了卖家之外,仍有卖家的妹妹及其儿子。为了使用该房学位,虽非产权人的卖家妹妹拒绝迁出户口。卖家现称签订合同之时并未看清迁出户口合同的条款。

  连线法官——

  除遇上述原户籍人员因学位而不肯迁出的情况外,还存在学位已被使用或者“假学位房”(中介称房屋为某一学校学位房但实为附近其他学校),另外还有政策变化或学区调整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买房人无法实现入读名校的购房目的。

  而且,如果中介公司在推介房屋时,仅是口头承诺“带学位”,买房人在打官司时因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也可能遭遇败诉。想购买学位房的家长需要好好擦亮眼睛,把实际情况了解得清清楚楚,把合同订得明明白白。

原标题:买房?法官带你识破房屋租售中的常见“套路”
责任编辑:李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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