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今天上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如下: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一审判决理由,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临沂中院负责人。
记者:对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人数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交叉结伙,在参与作案的时间、组织分工、诈骗金额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赃款分配等方面差异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时,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在校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从重处罚情节。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结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系从犯,并据此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记者:我们注意到,庭审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调查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问法院认定这一情节的依据是什么?
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