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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毒杀小天鹅案一审公开宣判:7人被判刑1人拘役

发稿时间:2017-07-14 14:16:00 来源: 锡林郭勒日报 中国青年网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毒死赤麻鸭8只、小短趾百灵8只,云雀96只、蒙古百灵145只,属情节严重,四被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胜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秋立、杨建光、李桂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建光、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建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哈斯巴根、李桂新明知涉案的天鹅死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桂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胜永、王秋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建光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桂新构成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正蓝旗人民法院根据禹胜永、苏德毕力格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9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扎格斯台苏木希热图嘎查洪图淖尔内发现有大量水禽死体,此消息经互联网传播后迅速发酵,备受关注。

  案件发生后,锡林郭勒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公安部门抽调精干警力迅速成立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摸排走访、悬赏征集线索等多种工作途径,逐步掌握关键线索。

  2016年11月3日23时,经过9天9夜的不懈努力,专案组先后在北京、天津、吉林、河北等地将已经潜逃的禹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人禹某某、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正蓝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该案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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