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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冤案4名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金额达2032万元

发稿时间:2017-06-09 07:47:00 来源: 前街一号 中国青年网

  6月8日,乐平“5·24”冤案当事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以及汪深兵分别向江西省高院、乐平市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这意味着该案的国家赔偿程序正式启动,其中程立和的精神赔偿申请高达12999902.46元。但此案另一当事人黄志强并未于8日和四人一同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金额高达2032万元

  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称,三人分别于2002年5月25日、6月2日、6月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景德镇中院判处上述三人死刑,后该判决被江西省高院撤销,并发回重审。2004年,景德镇中院再次判处三人死刑。2005年,江西省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院以(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宣告三人无罪并当庭释放。因此,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依法向江西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后者分别支付三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499951.23元、6490113.41元、6485453.39元。

江西省高院出具的凭证。

  代理律师张维玉指出,三名赔偿请求人并未实施上述判决中所述罪行,却被乐平市公安局施以严酷的刑讯折磨,被逼认罪。景德镇检察院、景德镇中院、江西省检察院、江西省高院罔顾事实,违法指控,违法判决,景德镇中院两次判处三名赔偿请求人死刑。从2002年被拘留之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判决死缓的二年缓期执行完毕的六年时间,三人时刻面临死亡的威胁,“三人因此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张维玉表示,本案是一起完全可以避免的冤案,案件多次错误判决系各办案单位无视客观证据所致,乐平市公安局直至2013年才委托公安部对现场存留烟蒂进行DNA鉴定,发现有3枚烟蒂存留自称真凶的方林崽的DNA后,依旧隐匿这一对赔偿请求人有利的证据。该证据直至2016年10月才被赔偿请求人辩护律师发现。如今,景德镇检察院依旧无视“5·24”案多种证据指向方林崽的现实(方林崽尚有嫌疑曾接触“5·24”案被害人IC卡),对该犯罪事实不予指控。“这种极力掩盖错误的态度,同样对赔偿请求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加上三名赔偿请求人的家人长期为之四处奔走,其身心也遭受极大痛苦。为此,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向江西省高院主张侵犯本人人身自由的两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12999902.46元、12980226.82元、12970906.78元。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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