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郭某某和黄某某这对邻居却因为一点小事大打出手,最后一个住院,一个入狱。
据海口美兰区法院查明,被害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两家店铺相邻。2014年6月7日21时许,黄某某与郭某某的弟媳王某在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鸿兴油漆店门口因店面的招牌摆放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某某加入王某一方与黄某某争吵,而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某与黄某某扭打在一起,在互殴过程中两人倒地继续进行厮打,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手节第1掌骨完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海甸派出所投案。今年6月1日,郭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4万元,黄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亦有过错,且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郭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