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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酒吧噪声超标“吵”走房客 旅馆索赔647万

发稿时间:2016-08-05 15:23:00 来源: 荆楚网 中国青年网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王田甜 裴露

  在汉口沿江大道经营一家两层楼招待所的张老板,自从楼下开了一家酒吧就很苦恼。“酒吧天天都放很嗨的音乐,搞得我楼上的客人无法安睡,生意也一落千丈。”从2010年开始,张老板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吧赔偿自己三年来的营业损失共647万余元、鉴定费近13万元。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中院获悉,因侵权因果关系、损失计算复杂,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最终判决酒吧赔偿张老板近80万元。据介绍,此案也是武汉市标的额最大的噪音污染案。

  酒吧音乐太嗨 监测噪声超标

  张老板经营的一家招待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一楼栋的2-3楼,该招待所于2007年12月开始营业,有客房63间。

  吴某经营的酒吧位于招待所同楼栋的1楼,2009年5月29日开始营业。

  据张老板反映,酒吧一般从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吵死了,都是些狂躁的音乐,我这里的客人都反映无法安睡,生意也一落千丈。”为此,张老板曾多次向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吴某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噪声污染,导致招待所经营业绩下滑。

  2009年8月18日夜间,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在招待所三间客房内,对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天后,该环保局依据上述监测结果向酒吧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同年9月14日向酒吧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25日向酒吧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客人越来越少 生意一落千丈

  在张老板多次反映酒吧噪音污染严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引起了重视。

  2010年6月,江岸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吴某下达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吴某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申请延续为由,注销酒吧娱乐经营许可证。2012年4月,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向吴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酒吧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注销为由,吊销吴某的酒吧营业执照。但酒吧实际经营到2013年9月。“刚开始我的店很不错,就从他的酒吧一开业,生意一落千丈,进来的客人越来越少。”感到非常气愤的张老板,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老板诉至法院 索赔647万

  2010年8月,张老板向一审法院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营业经济损失260万元。关于损失,张老板说,是根据武汉市酒店行业的基本经营状况,以及招待所的设施、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所处的地段等综合考虑计算的。

  2012年11月,张老板向一审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某赔偿因噪声污染造成的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营业损失647万余元、鉴定费近13万元。

  该案案情虽简单,但确定案由、是否存在侵权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方面十分复杂。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中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上月底,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吴某限期支付张老板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经营损失7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三焦点

  1.经营损失如何计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岸区法院根据张老板的申请,委托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评估鉴定。

  该中心根据招待所地理位置、行业景气及装修情况等综合情况,算出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共26个月营业额应为767万余元,但招待所实际收入为近120万元,故噪声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数额为647万余元。

  但鉴定人员表示,鉴定报告中经营损失是根据张老板提供的财务凭证计算的,对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时也没有就经营损失将同路段同样经营场所进行对比,因各个商家的经营状况不一样,且他们的经营状况是保密的,缺乏参照物。所以鉴定报告是“原则上”认为张某经营损失是647万余元。

  2.为何不属相邻关系纠纷?

  昨日,武汉市中院相关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噪音污染的隐形损失一般都很难计算,且本案是目前为止武汉市标的额最大噪音污染案。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诉求明显超出了相邻不动产普通居民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影响,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而不是“相邻关系纠纷”,适用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3.如何确定两者的因果关系?

  法官介绍,根据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的监测结果,证明吴某在经营酒吧的过程中,排放的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而张老板所经营的招待所主营业务为住宿,该业务性质决定其经营收入必定会受到噪音的影响,且吴某也认可这一损失。故法院认为侵权因果关系成立。

  对于损失如何认定?法官解释,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持续性以及缓释性等特点,其本身也受到专业技术能力及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关于损害数额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可适当减轻受害人对损害的证明义务。

责任编辑: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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