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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系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下设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具体负责街道办代管村委会集体资金的公务活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没有自动投案,且在办案机关在其归案前已掌握其犯罪线索,故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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