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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再逆转 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发稿时间:2016-07-04 13:46:00 来源:环球网 中国青年网

  疑似“钓鱼执法”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闫啸天第一次掏鸟后,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最后达成了卖鸟事实。

  闫爱民没否认这一细节。

  还有媒体称,闫啸天很早就知道掏的鸟是隼。但记者在该案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上看到,鸟刚被掏下来后,闫啸天并不清楚鸟的种类。

  “我也不知道什么鸟,事后我在网上查过,跟阿穆尔隼相似,我在网上看到其解释为无危。”闫啸天说。

  闫爱民介绍,闫啸天是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到了这一信息。

  事发后,闫爱民专门将百度介绍阿穆尔隼的情况打印下来,上面显示

  保护级别为:无危(LC)。

  该事件引爆舆论后,目前在百度百科搜索到的阿穆尔隼保护级别,已加上了“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

  闫爱民说,儿子正是通过百度确定后才把图片放到网上。

  事实上,在该案还没被舆论广泛质疑时,2014年8月5日,《中国绿色时报》曾以《辉县森林公安借助互联网破大案》为题进行了报道。

  报道称:“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依托信息网络,经缜密部署,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家属却称,公安是在“钓鱼执法”。

  闫啸天在手写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鸟是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我说没有了,他说让我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事后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

  “如果警察不买鸟,谁会去掏?”闫爱民始终质疑森林公安的动机。

  打完电话后,闫啸天又和王亚军掏了4只鸟,所谓买鸟人到达闫啸天家时,还带着当地电视台记者。

  目前,网上流传的公安查获涉案鸟类的现场视频均系当时所拍。

  辉县市森林公安将当时的场景,认定为现场勘验。

  但对第一次掏鸟的案发现场,案卷中没有显示。

  司法机关认定第一次的犯罪事实,仅是依据了两人的口供,和闫啸天手机中的照片。

  付建律师说,由于闫啸天的手机被法院封存,无法证实该说法的真伪。

  王亚军的手机则已经归还给其父。

  付建认为,以此案现在的局面,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此前的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现在又有新证据出现。”

  另一个被告人王亚军的驾校学员证

原标题:大学生掏鸟案再现逆转 过程竟似悬疑美剧曲折离奇(图)
责任编辑:曾佳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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