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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人溺亡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父母告获救者家庭

发稿时间:2016-05-27 08:35:43 来源: 扬子晚报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12岁少年李小兵和几名同伴在水塘边玩耍时,同伴落水,他下水施救时滑入塘中,同伴最终获救,而李小兵不幸溺亡。这是去年9月3日发生在徐州铜山区周屯村的一起意外,事后警方认可了李小兵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然而,8个多月后,李小兵的父母突然将被救少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同时还起诉了水塘所处的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要求两被告承担对涉案池塘的管理责任。

  李小兵的父亲说,他并不只是为了讨要补偿,而是因为愤怒,要为死去的孩子“讨一个公道”,这是怎么回事呢?昨天,徐州铜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王文睿 文/摄

  事件回放

  12岁少年为救同伴溺亡

  2015年9月3日,铜山区周屯村,当时12岁的初一学生李小兵,和几名同伴来到村北一处偏僻的水塘游泳。这处池塘是上世纪80年代附近煤矿开采而形成的塌陷地,数十年来无人管理,也没有相关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几名小伙伴在水塘边玩耍。很快,意外发生了,一名叫王小军的少年不慎滑倒,离得最近的两名小伙伴立刻施救,一人在岸边拉王小军,而李小兵则到其身后用力往上推。不料在施救过程中,李小兵也跌落到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王小军在赶来小伙伴帮助下,爬上了岸。

  李小兵落水后,周围的村民听到呼救赶来营救,可是根本见不到孩子的身影。接警而来的营救人员一直到当天午夜,才将李小兵的遗体打捞上岸。

  事后,拾屯派出所民警经过多次走访,查明李小兵确实是在营救王小军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警方随后整理材料,上报到相关部门,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原告的愤怒

  因为是未成年人,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就这么走了,李小兵一家人笼罩在巨大的悲伤中。出事后,学校建议家人给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派出所也为申报准备了材料。

  然而,让大家没料到的是,他们的申请被相关部门否定了。铜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李小兵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本身没有争议,但是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理由只有一条:他是未成年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和徐州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指导意见,均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也明确说明,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

  获救方从未道谢,村里还传出“闲话”

  更让李小兵家人愤怒,并作出起诉决定的,是获救方迟迟不来的“谢谢”。

  李小兵的父母告诉记者,孩子生前跟获救的王小军是好友,两家的关系也很融洽。可是自从孩子出事后,王家从没上过门,当面跟他们道一声谢。李母说,她只是听说在孩子出事第二天,王家曾来人到家里,可是她既没有看到被救的孩子,也没有他的父母亲。

  更让李家愤怒的是,村里传出了一些“闲话”。李父表示,他听到不少村民议论,他的孩子不是为了救人而去世的,是自己在玩的时候滑倒在水里的。因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被拒绝,这种流言越传越开。

  李父觉得,这些“闲话”的来源不是别人,正是王小军的父母。“我的孩子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还要承受这样的议论,作为父母,怎么对得起九泉之下的他?”

  被告的担忧

  一直想找人协调,庭审后流泪道歉

  在诉状中,李小兵父母还将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列为被告人,对三被告人提出了各项补偿和赔偿金额为40万余元。

  庭审中,李家人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用以表明李小兵是为了王小军而去世。王小军的家人对这些证据表示认可,同时当庭也明确表示愿意按照自己的经济条件尽力提供补偿。随后的庭审主要围绕村委会和王庄煤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庭审后,在法官的组织下,李家人和王小军的家人第一次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接受调解。李家人向对方吐出了长久以来心中的怨气。而被救人的王小军家人也第一次袒露了心声。

原标题:少年救人溺亡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父母告获救者家庭
责任编辑:杨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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