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张女士与严先生婚姻走向了终结,由于有孩子的存在,他们间的纠葛却无法了结得很彻底——
离婚时,双方同意孩子随张女士生活,严先生有探视的权利,并对探视时间也约定得较细。然而,严先生准备探视时,张女士不让严先生探视孩子。为此,严先生罕见地申请强制执行看孩子。由于张女士不让严先生探视孩子,武侯法院少见地将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张女士对法院将自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法官表示,执行中多次向张女士提出配合探视,但张女士找各种借口推托,可以认定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而在此前,严先生由于没有按离婚协议支付够孩子的相关费用,也被法院纳入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探视权执行难度大。”为此,有法官建议,应建立侵犯探视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扩大协助执行人的范围。
协议离婚后
一个少给抚养费 一个不让见孩子
2012年8月,张女士与严先生结婚,育有一子。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去年7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经过武侯法院调解,两人也自愿达成了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孩子随母亲张女士生活,严先生每月5日前支付孩子生活费4500元至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由张女士和严先生各承担50%,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在探视方面,双方做了比较详细的约定:严先生每月探视孩子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严先生接送孩子的时间为周六8时30分起至周日20时止。
离婚后,调解协议也生效了,严先生却并没有如愿探视到孩子。去年8月,严先生向武侯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张女士协助自己探视孩子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
严先生申请探视权执行后不久,张女士也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张女士说,离婚后,严先生一直没给孩子生活费、早教费、医疗费用共2万余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为抚养费 男方曾被列入失信名单
为解决双方的矛盾,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反复沟通,但探视权执行收效甚微。
在抚养费执行一案中,执行法官将严先生列入失信名单后,严先生很快找到法官,提供了每月支付2000元的票据,并称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是4500元,但因张女士一直不让自己看望孩子,所以他每月仅支付2000元。
对此,执行法官对严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严先生,不能因为看不到孩子就不给相关费用。“孩子也是亲生的,成人的矛盾不能影响到孩子的生活。”
后来,经过执行法官协调沟通,严先生支付了该执行案件的全部抚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法院也依法在失信人名单中将其撤销。
为探视权 女方也被列入失信名单
对于探视问题,也并不顺利。执行法官多次约见并接待张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反复劝说过,希望张女士配合探视。但张女士以各种理由不同意执行探视,并指出了严先生的种种不对,认为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不同意严先生探视。
在抚养费案件执行到位并结案后,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他们抚养费已经给了,希望张女士能配合探视,但严先生还是无法探视。期间,严先生还曾在执行法官的陪同下,前往张女士的住处,希望探视孩子。执行法官多次敲门告知身份、拨打电话,房屋中传出大人和孩子的声音,但张女士也没有开门。
最终,张女士被武侯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了解,根据《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新闻透视
法官释疑
为何纳入失信名单
张女士对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出执行异议。那么,张女士拒不执行探视义务的行为,是否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官指出,严先生对孩子的探视权,是双方达成的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在这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曾与严先生一同前往张女士住处,执行探视,但是张女士不配合。同时,法官多次向张女士提出配合探视,有利于抚养费的执行,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是张女士还是推托。张女士的种种行为,都可以认定她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此,张女士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律师说法
纳入失信名单
九类消费被限制
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指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自动被限制高消费,而法院只需要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云表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探视权执行难
除了运用失信名单
还可以怎么做
法官建议: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大家表示,类似探视权难题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并非个案。龙泉驿法院一执行法官表示,该院曾处理过探视权执行案。他认为,探视权执行问题的根源是双方如何面对离婚这一事实。但很多离婚案件,双方的矛盾纠纷复杂,且积怨很深。有的孩子由祖辈代养,祖辈对孩子的影响大;也有的孩子和一方生活久了之后受影响,不愿意被父母另一方探视,这些都是问题。
新津法院一名资深执行法官也表示,探视权执行难度很大,不像钱或物等经济性质标的的执行,探视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对人的行为执行,且又有人文精神在里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大。所以这不同于强制腾退的执行。探视执行不了的话,只能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也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手段相对少一些。
金牛法院一执行法官指出,探视权的产生是以离婚为前提,此时夫妻感情往往已经破裂,有的双方矛盾尖锐,协助执行容易陷入困境,这是导致执行难的根源。因而该法官建议,应建立侵犯探视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扩大协助执行人的范围。
武侯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