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笔谈
□ 石跃 王晓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前,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车辆中,不具有营运资质的“黑车”大量存在。虽然关于上述规定的具体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笔者认为,其对黑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认定标准应当低设。
黑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多拉快跑是很多黑车驾驶员的首选,超员、超速现象非常普遍。这些黑车没有定期参加年审和检测维护,导致车辆安全技术不达标。驾驶员没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驾驶技术无从保障。同时,黑车要么没有购买保险,要么购买的保险不齐备。在此情况下,黑车发生事故的几率极高,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几率却极低。可见,与一般车辆相比,黑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应当降低入罪门槛。这样才能加大对疯狂黑车的打击力度,消除黑车非法营运给人们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重大隐患。
就现行法律来看,如果行为人驾驶一般车辆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驾驶黑车,即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主要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法律所设定的行为人驾驶黑车的入刑标准低于一般车辆。那么,同为损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危险驾驶罪,也应当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来确定黑车超员、超速的入刑标准。尤其是对作为黑车的报废车辆,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也不能载人,所以只要行为人驾驶报废车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就属于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可直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