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2月18日电 记者丁国锋在今天举行的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制度安排作出详细发布,明确到2016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落实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省长石泰峰专门强调指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要通过建立这一制度,推动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推动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为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此,1月23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就江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了安排。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建新介绍,按照部署,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为迅速全面推行这项制度,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当天即印发《关于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和22名委员组成,其中委员组成不限于江苏,面向全国法学法律专家。省政府法制办将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则,规范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