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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留美学生凌虐同学7小时 分别获刑6到13年

发稿时间:2016-02-19 04:55:00 来源: 新文化报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三名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州读高中的中国学生因绑架并凌虐同胞同学,17日分别被洛杉矶地区波莫那高等法院判处6年到13年的监禁。

  或许我们不能把这一新闻当成单一案件看待,此前央视《新闻1+1》节目做了期题为《留美学生凌虐同学案,量刑启示!》的节目,里面提到“我们得拿它当一面镜子,照照我们自身。其实在过去这些年里,在我们身边校园暴力可一点不少,今后我们该如何进行相关的司法调整……”

  本报梳理了事件全程,以及司法界等各方声音,希望能给大家更多启示。

  庭审现场

  “没人管束,拥有太多自由”

  这一案件吸引了许多中国人的关注。许多中国家长将孩子送来美国读高中,而家长仍在中国,该案令人们思考“小留学生”群体的问题。

  在法庭上,杨雨涵律师读了一份声明,杨雨涵在声明中反对父母送未成年孩子来美国读书,“父母是出自好意,但他们应该醒醒了。孩子独身在几千英里之外而没有人管束,拥有太多的自由,这是造成灾难的原因。”

  翟云瑶也告诉法官,独自在美国生活是造成她犯下罪行的原因之一,“太自由,又容易孤独和迷失。我不能告诉父母是怕他们担心。”

  事件始末

  争风吃醋引起的凌虐案

  根据法庭的重罪指控书,2015年3月28日,翟云瑶和章鑫磊将受害者麦嘉怡绑架并非法囚禁后开始施暴,对其进行折磨,还使用恐吓都手段逼麦嘉怡就范。

  3月30日,两人又使用类似手段,折磨刘怡然。事发当晚,刘怡然的小学同学陆婉清发微信约她到罗兰岗Honeymee冷饮店商量事情。因陆早前打过她,两人关系已变得生疏。为防意外,她约好友卢胜华陪她开车前往。不一会又来了几名中国留学生,其中包括翟云瑶和章鑫磊,翟又打电话叫被告杨雨涵过来。随后,刘怡然被对方一伙人要求下跪长达20分钟,让她用裤子擦地,将刘怡然的衣服扒掉、强迫其吃沙子、剪掉她头发并逼她吃掉等,整个过程长达7个小时!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争斗是因为男女之间的争风吃醋而引起的。

  事件之外

  “神助攻”:父母试图贿赂

  这起留学生涉嫌绑架案还传出案外案,6名被告留学生当中的一名学生家长因涉嫌贿赂证人被抓,再次上演中国家长试图“花钱摆平”不成,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丑闻。

  据悉,凌虐案发生后,有位涉案同学的父亲竟然不远万里飞来贿赂受害人,想私下以金钱摆平此事,但被警方逮捕,锒铛入狱,吃上官司。

  犯的什么罪?

  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云瑶、杨雨涵和章鑫磊,于今年1月5日与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同时检方撤销了三人的折磨罪指控。撤销折磨罪后,三人的罪名为绑架、攻击、以及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

  得服刑多久

  三人在宣判之前,每被关押一天,按服刑两天计算。正式服刑后,只用服满剩余刑期的75%。

  照此计算,翟云瑶的实际剩余刑期将不满八年,杨雨涵不到五年,章鑫磊则为三年多。法官强调,服刑期满后,三人将被驱逐出境,几乎没有再返回的可能性,三人表示理解。

  网友说

  搜狐新闻推出相关话题调查,截至2月18日14时,共计两万多人参与投票讨论——

  你认为,中国是否该学习借鉴西方处理校园暴力的方式?

  央视《新闻1+1》做了这样一个假设——

  “假如说有几个类似年纪的中国学生,对一个女同学感觉不爽,然后就把这个女同学叫出来,几个小时的时间,几个人把同学修理了一顿。结果会是什么呢?也许最多就是开除……”

  有媒体统计了2015年1月至5月被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从处置结果来看,因恶性犯罪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不到三成。

  专家建言

  可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认为美国对于留学生凌虐案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1

  孩子的问题应当用不同于成年人的方法处理,应当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也就是说,孩子的病要由专门的儿科,用儿科理论、方法和药物治疗。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早在1899年就在伊利诺伊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但总体上仍属于“小儿酌减”模式,远没有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这种状况急需改变。

  2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说,在坚持宽容的同时,应当下大力气建立防止纵容的机制。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以教代刑”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对于那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虽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设计非刑罚的教育性措施进行干预,而非“一放了之”。

  3

  基于社会防卫的考虑,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建立转换的通道。具体而言,对于个别极度恶劣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其踢出少年司法体系,当作成年人由普通刑事法庭适用普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惩罚,以此确保少年司法制度的“保护主义”理念不被破坏,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当然,由于我国具有重刑主义的传统,这样的制度设计应当极为慎重,并须进行严格的限制。

责任编辑:周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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