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点评
毕玉谦(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它反映的司法病状是,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主要职能与精力,在于协调法院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关系,审批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等,通常没有时间和精力直接承办具体案件。这些院长、副院长充其量只能被称之为“法官的领导”或“法官的上司”,而不是“法官”。院长、副院长之下,还有庭长、副庭长,甚至在一些法院,审判长也被视为高于普通法官的一种“行政级别”。法院内部这种类似金字塔式的运行模式,似乎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并无二致。
按照现代法治观念,法官不应当有任何行政上的领导者与管理者,这是法官的审判职能所决定的。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关决定中提出,要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力与审判权力分离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改革意见中提出,要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一种追求与遵守司法规律的基本态度。因此,由法院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参与开庭审理的做法,值得推广并长期坚持,它是法院走向去行政化的必由之路。
本报记者 周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