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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发稿时间:2016-01-07 14:24:02 来源: 光明网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光明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上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记者了解,此次《司法解释》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刘合华进一步解释说,该《司法解释》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的是权利救济理念。因此,在诸多条款设计上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护着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刘合华说,《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利的滥用。

原标题:最高法最高检:“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hn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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