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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这名摄影记者将部分照片提供给另一名记者,后者将照片发布到网络上。” 苏银海说,该记者竟不顾职业道德将照片发到了网上,一点社会责任感都没有。但苏银海拒绝透露该记者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
苏银海还表示,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前,河南省公安厅曾多次强调,民警在执法过程要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至于照片中光头便衣的执法行为是否过于粗暴,苏银海表示他当时不在执法现场,不便发表评论。(综合新闻晨报报道)
昨晚,中国宪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磊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已从网上看到了有关此事的报道。
“每个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公民也有起码的个人尊严和人格,不能因为涉嫌违法就进行侮辱”,王磊说,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直接将裸照公开,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给这些人(指小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设置了障碍。”
结合该事件,王磊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常能了解到个人隐私,比如通过录像或者邀请媒体前往报道的方式,但将这些事实公之于众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保护其隐私。王磊建议,执法机关在类似的扫黄行动中,更应注重对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媒体也应注意操守、把好关。
有网友询问,拍“小姐”裸照并公之于众,是否合法?
针对此事,记者昨晚采访了长春浩瀚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冬律师。据他讲,警方公布“小姐”裸照肯定是不合法的。不管涉事女子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哪怕是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罪犯,她的人格尊严也应该得到维护。从大的方面讲,郑州警方是侵犯了“小姐”的人权,从小的方面讲,则侵犯了“小姐”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权。另外,这张照片虽然打了马赛克,但由警方公布出来,从道德方面讲,实在是有伤风化。
曝光“小姐”
已不是先例
2006年在“红灯区”的上下沙村、沙嘴村及水围村等地发动连串扫黄行动,搜查了六百多间娱乐场所,包括卡拉OK、的士高、酒吧、桑拿浴室及发廊等地方,拘捕二百多名妓女和嫖客。事后,警方将这些妓女和嫖客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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