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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要不得!“双11”商家不得“订金不退”

发稿时间:2017-11-08 07:31:36 来源:北京晨报 中国青年网

  北京晨报讯(记者 陈琳)“双11”将至,“交纳订金预售”成了主要的促销手段之一。市工商局昨天明确表示,商家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霸王条款。

  昨天,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委、食药监局、质监局、网信办、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8个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对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重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进行了行政指导。

  市工商局从5个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指导意见。在规范平台经营行为方面,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履行4项义务:主体身份审查登记义务、促销信息记录保存义务、促销活动检查监控义务、促销信息事先公示义务。同时禁止从事3项行为: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规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限制排斥经营者参加其他促销活动等。市工商局网监处处长李菘指出,平台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霸王条款。如果电商平台在页面上设置弹窗广告,要以显著方式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能“一键关闭”。

  市质监局要求电商平台对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产品严格把关。今年上半年,市质监局多次接到投诉,在网上购买到虚假3C认证的产品。此外,还要对涉及计量的商品把关,防止缺斤短两。

  市食药监局提示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等功能或保健作用的,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市食药监局食品市场处副处长李洋强调说,对于在网络食品经营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食药监部门将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原标题:“双11”商家不得“订金不退”
责任编辑:周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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