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申诉 1986年被改判无罪
参加不了高考,但是李飞武持续不断地申诉,却让另一个转折点到来——1986年8月29日,宜章县法院改判李飞武无罪,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原判定性不准,科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法律,撤销1977年6月23日本院(77)法刑字第16号及本院1985年12月14日(1985)法刑字第118号的刑事判决;宣告李飞武无罪。”
“法院既然宣告我无罪,那么这就是一桩很明显的冤假错案,是必须彻底落实平反的。当时法制不健全,虽没有《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行政赔偿法》,但是中央文件精神还是有的。”李飞武透露道。
他还列举道,中央第96号文件强调,“为了解决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问题,我们认为,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除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外,原来有工作的……可由原来单位安排工作之外,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关于经济方面的问题,按中央和有关地方的规定处理。原来没有工作的,回原居住地后,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生活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救济”。
原中央劳动人事部工资局文件也明确规定,“对于被错判犯罪,经司法机关复查,宣告无罪释放者,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扣发工资应予补发。”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当时平反落实存在的问题,再次强调“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按情节,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偿,均按原工资的40%补发。”
政府回应 “影响极坏 公职不予恢复”
对于上述文件精神,在李飞武看来,这表明了党对落实平反的政策是一贯的,是具有连续性的。这些政策都规定了作为冤假错案受害者的他,公职必须恢复,待遇得到落实。
然而实际情况是,他劳改获释后,于1983年被迎春中学聘用为民办教师,1988年县教委还为他颁发了《教材教法合格证书》,但他依然是民办教师身份,当时公办教师的月薪是150元,而他最高时只有42元。解决不了公职身份,他就无法评职称,与其他公办教师拿一样的工资。
“我当时还做了不占编制的校领导,但是依然改变不了现状。那点微薄的收入,根本无法养家糊口。在痛苦、失望与绝望中,我于1989年选择了辞职,起初当矿工,挖煤炭,打碎石。再后来,到广东工厂打工,等上完大学的儿子在广东开办鞋厂后,帮他看守库房。”
李飞武称,这期间,他依旧不停地申诉,但是宜章县委并未按照当时的中央文件精神落实,甚至背道而驰,1987年4月2日给他下发了《复议通知》,称“ 1986年8月29日县人民法院复查认为,原判定性不准,科刑不当。应予纠正,依法撤销原判,宣告李飞武无罪。经查证:李奸污学生事实不假,错误严重。影响极坏,根据湘办发0(87)4号文件精神,1987年3月31日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李飞武的公职不予恢复。”
“奸污事实存在但不构成犯罪”
对于上述宜章县委下发给他的这份文件通知,李飞武表示不服,认为这个文件自相矛盾。先肯定“宣告李飞武无罪”,后又说“奸污不假”,那这样当然“有罪了”,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只能说明“以权代法”或“权大于法”了,实际上县委文件就否定了法院判决。
对此,他依旧不间断地申诉,就在2009年6月3日,宜章县法院关于宣告李飞武无罪的情况说明,又让此冤案变得复杂起来。该情况说明在1986年8月29日那份无罪判决书的基础上,加上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查”及在“奸污女学生事实不假”之后,加了一句“但女学生年龄均在17—18岁,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就此,李飞武质疑说,既然贵院认定“事实不假”,那就请贵院重新调查拿出证据来,不能总是含糊其辞地在“宣告无罪”的基调上又加一个“奸污事实不假”的尾巴,这样到底本人有无犯罪?
申请赔偿
法院不受理
今年6月24日,李飞武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他在申请书中写道,“以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我及我的家庭遭受重大打击,当时的县委和教育部门以我犯罪为由开除了我的教师公职,导致我无法获得相关的政治待遇;我的家庭也因法院的错判行为而在外人面前抬不起头,我的小孩因为我错误判刑而饱受欺凌,可以说,因为法院的错误判决改变了我和家庭的整个发展轨迹,让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受到无尽的痛苦和折磨。”
李飞武接着表示,事情虽然过去了三十多年,但他历经无数次上访后又身患绝症,由于没有退休工资和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今的他已经是债台高筑,生活难以为继。为了公平和正义,现向贵院提起国家赔偿,望依法处理,给他这个走投无路的受害人一个迟来的慰藉。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书中,李飞武还附上了具体索赔事项:要求宜章县法院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6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郴州中院7月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称,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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