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账备婚,女方要求改备注为“赠与”——法院:本质是彩礼
发稿时间:2026-09-16 21:06:00 作者:邹竣麒 刘胤衡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以现金交付、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项被李某退回,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赠与”。之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双方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费用。女方辩称,转账写的是“赠与”,不用退还。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法官闫光鹏指出,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性质,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