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司机为网约车充电时猝死,保险公司以车辆停驶为由拒赔 法院:该赔!
发稿时间:2026-08-05 15:39: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胤衡 邹竣麒 李永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8月5日通报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44岁的网约车司机李某在完成订单、为车辆充电时猝死,家属依据60万元保单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猝死时不在驾驶过程中”拒赔。法院认为,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理赔款60万元。
李某系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自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险金额为60万元。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驾车至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刚下车,他就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倒地,于当日16时23分猝死,年仅44岁。
李某六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理赔的条件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当时在充电,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故拒赔。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保单特别约定第十一条将猝死理赔条件限定为“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但附加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责任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在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对“责任范围”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
法院指出,突发疾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生理过程,并非瞬间事件。民法典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实质条件。
此外,为车辆充电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应将“驾驶车辆过程”限定于司机驾车期间。法院认为,李某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介绍,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时间,则损害了劳动的整体性。
“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茅建中说,无论用工形态如何变化,劳动的价值不会变,劳动者的尊严不容打折,权益保障不能缺位。
(AI人机协同播报视频制作:刘胤衡 素材提供: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