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挖沙,合同无效!“两高”发布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最新司法解释
发稿时间:2026-05-11 16:1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定》将于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规定》共21条,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发布会现场最高法供图
《规定》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耿宝建同时表示,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明确了构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同时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还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等。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规定》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