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鼓励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发稿时间:2024-12-05 21:39:00 作者:贾骥业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贾骥业)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对外公开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所谓新型经营主体,就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关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同时,《指导意见》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等进一步作出优化完善。
在市场注册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在交易机制方面,《指导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特点,提出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
在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