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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订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减少通报频次,杜绝排名排序

发稿时间:2024-09-30 11:13:00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林平 中国青年网

  最高法修订审判管理指标体系,旨在引导各级法院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为基层法官减负。

  9月30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持续深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最高法于近日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出重大修订,指标由26项调整为18项。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取消部分分析价值可被其他关联指标或者业务指导取代的指标;二是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纠错职能,树立“当改则改”的工作导向;三是调整部分指标的业务口径,确保统计结果更精准、更符合办案实际;四是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调整部分指标的区间参考值,防止片面追求较优数据,加剧一线法官工作负担。

  “一些地方法院在运用指标体系过程中,仍然存在变形走样、背离规律的现象,增加了基层负担。”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举例说,有的法院抱持“唯数据论”的错误政绩观,将抓指标等同于抓工作,额外增加不科学、不必要的指标,把指标任务层层摊派、逐级加码,令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无所适从。有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热衷于对辖区法院张榜排名,甚至在已进入合理区间情况下仍通报名次,导致基层跟风攀比,为名次所累。有的法院不能系统地、辩证地看待指标体系,要么为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而“能维持尽维持”,要么为美化诉前调解数据刻意压降收案数量,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此次修订还突出强调指标体系“体检表”功能定位,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托数据会商机制加强审判态势分析研判,促进和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运转。同时,不断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切实减少通报频次,规范使用指标数据,坚决杜绝排名排序,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树立正确政绩观,将更多精力聚焦到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上来。

  “全国有3500多家法院、12.7万名法官,指标体系必须抓主要、管重点。同时,全国89%以上的案件都在基层法院,指标的功能重在评价和促推,决不能‘唯数据论’,额外增加基层负累。”前述负责人表示,审判质效提升和指标数据改善是一个渐进过程,对短期内出现的数据波动,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为下级法院改进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空间,不宜过于频繁地通报。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做优做实指标体系的“体检表”定位,此次修订内容包括通报和运用机制。“最高法将减少通报频次,每季度数据会商后,随会商纪要下发指标数据通报。通报的仅是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辖域内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情况,不涉及其他地区,更不包括排名信息。”前述负责人说,用来通报的指标应当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有引领、提示、督促价值。

  比如,此次修订直接取消了6项分析价值可被关联数据或业务指导取代的指标。例如,法官人均结案数是由收案体量和法官数量决定的,与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政策变化、人口规模等客观因素有关,各个地区、条线差异很大,过分追求必然异化为基层负担,不宜作为评价指标。

  “指标体系是对照人民群众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需求设置的,目的就是让各级人民法院定期检视问题、改进工作。”前述审管办负责人直言,实践中,决不能为了“数据好看”而让群众“事情难办”,更不能本末倒置,将审判执行工作变成“围着数据转、奔着数据干”。

  例如,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异化为限制诉权的冲动。本次修订中,针对一些法院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零改发率”的做法,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法院在纠偏纠错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工作理念,尽可能依法直接改判,减少不必要甚至不负责任的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诉权。

  此外,本次修订过程中,有地方法院建议取消或压减二审开庭率指标。“我们认为,这一指标能够反映二审案件程序透明度和庭审实质化水平,仍有必要保留。”前述负责人认为,实践中,二审是否开庭应当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个案情形决定,发挥好二审终审和定分止争效果。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建议,我们剔除了撤回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以加强对二审开庭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审案件均得到开庭审理。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本辖区审判质效考评工作中,不得在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之外增加其他考评项目,正在使用的应当检视、取消,坚决杜绝加码考评、重复考评。”最高法还明确要求,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辖区审判质效考评类制度文件,必须于正式印发后30日内,以院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报送备案。对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类似文件,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应严格审查管理。

责任编辑: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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