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1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想在小区车位为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不同意怎么办?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中,福建省一起相关案例入选。
案情显示,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新村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故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
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以在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
赖某某遂诉请判令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共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
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最高法在点评这一典型案例时表示,电动汽车和锂电池、光伏产品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新三样”,代表先进生产力,不仅丰富了全球商品供给,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成为中国新质生产力引领世界经济绿色转型的成功典范。人民法院做实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坚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依法保障业主权益,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发生,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氛围,使得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