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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网上投保后猝死理赔难 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

发稿时间:2024-08-16 10:41: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朱娟娟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陈木子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互联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突发意外身故,却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最终判决涉案保险公司依照约定赔偿保险金30万元。

  2022年底,30多岁的刘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小程序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赔偿5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5万元、猝死赔偿30万元等,保险有效期为1年。

  2023年7月27日,刘某突然意识丧失倒地,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到达医院时,刘某呼吸心跳已骤停,医生经急诊初步认为,刘某已经猝死。但在其家属请求下,医院实施了抢救,随后,刘某因多器官衰竭,在72小时内被宣告死亡。

  刘某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拒,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猝死的金额。

  涉案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对猝死的定义为“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诊断和公安部门鉴定为准。”根据住院病案显示,刘某于7月27日23时入院,至7月30日凌晨2时宣告死亡,已超过24小时,不符合“猝死”定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死亡符合猝死特征,保险人应按猝死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首先,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已提供相应材料证明被保险人刘某系猝死,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不是猝死”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刘某所投保险中约定的“24小时内猝死”是一则格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刘某的家属希望抢救其生命,导致刘某被宣布死亡的时间超过24小时,不应机械理解其死亡超过24小时。

  此外,保险公司未对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设置“强制阅读”等措施进行明确提示说明,这一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支付刘某法定继承人30万元猝死保险金。

  办案法官提醒,一些保险公司从对其自身有利的角度出发,通常在合同中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并将猝死列入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并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责任编辑:杨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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