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3日讯(记者马春阳)中国人民银行22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去年12月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实施细则》是在《条例》框架下对相关工作的细化,以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制定《实施细则》有利于推动新旧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平稳过渡。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实施细则》细化了《条例》有关规定,将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更好引导市场预期。《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设置了最长可达近5年的换证过渡期,有助于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
在新旧业务衔接方面,根据2010年印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并充分考虑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实施细则》明确了业务类型划分,且将原有业务牌照分类全部划入新的分类,既保证了原有业务和牌照顺利衔接过渡,又能根据各机构业务和牌照特点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细化的监管规定,保证了监管的穿透性和全面性。
《实施细则》还为支付机构提供了充足的换证过渡期。《实施细则》明确:《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根据《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各不相同。这意味着部分机构换证过渡期可长达近5年。记者从央行了解到,《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存量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换证过渡期设置分别定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满,央行将按程序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