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闫理 杨程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民事案件,根据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并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
图为法院宣判现场。松江法院供图。
2022年夏天,24岁的无业人员李某在网上结识了还在读初中的陈寒梅(化名)。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陈寒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李某通过录屏、截屏获取了陈寒梅的裸照、视频。
2022年末,因发生矛盾,陈寒梅要求分手,李某便将她的部分裸照及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平台,并扬言要发给她的同学,以此威胁她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涉案照片、视频在平台发布数日,陈寒梅因此受到了很大刺激,长时间惧怕外界,产生厌学情绪,随后,社工介入为其提供了心理疏导。
陈寒梅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经过法院审理,李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陈寒梅家人后来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在这个网络平台的账号后台,致电平台要求删除,平台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为避免二次伤害,陈寒梅作为原告、她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松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网络平台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陈寒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被告李某对这些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某科技公司对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作删除处理。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被告李某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李某发布的涉案照片、视频亦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科技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已对被告李某账户进行永久封禁,清除所有视频内容,并对其注册账户的手机号作出永久禁入平台处理。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陈寒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侵害陈寒梅的隐私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明确,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并未做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发现该信息并非难事,尤其对于某科技公司这样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该公司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未做任何处置,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最终松江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分别向陈寒梅书面赔礼道歉。
此案的承办法官介绍,网络欺凌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欺凌。侵权人通常会发布负面信息、捏造事实等于社交媒体、即时通讯、游戏等网络平台,目的是利用网络羞辱、刺激受害者。行为具有隐秘性、反复性与传播性。由于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预防与控制难度较大,且未成年人无论作为欺凌者或被欺凌者,都较难识别、控制行为的“边界”与“程度”。
法官提醒网络平台,法律并非以审核之名设定过重的注意义务,但社会责任,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义务必须履行。平台应进一步利用好技术、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平台规则,创造清朗网络环境。
据了解,为保护好更多遭受侵害却因担心信息泄露而“不敢诉、不愿诉”的“陈寒梅”们,松江法院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近期会签、实施了上海市首份《关于加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实施意见》,从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程序保密等方面,对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当事人隐私保护制定了详细的规范指引,以消除受害人家庭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