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新能源汽车使用者不断增多,然而一些车主在安装充电桩时却犯了难,有的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充电桩进小区。吉林长春的孟女士因为安装充电桩的事,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 物业被判须配合
今年1月,家住吉林省长春市的孟女士订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她原本计划在自家的停车位安装一个充电桩,在向供电局提出安装申请后却被告知,按照相关规定,孟女士还需要小区物业提供同意施工的证明材料,然而,当孟女士找物业公司后却遭到了对方拒绝,理由是小区地下车库电容量不足。
原告 孟女士:如果不能安这个充电桩的话,那我这车就白买了,因为我当时定金都已经付完了,然后我这个定金可能还得跟人沟通能不能退的问题,我们当时认为非常有必要去换这个电车的,那么如果换不了情况下,那对我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当然是的用车体验也不同。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孟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孟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给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安装充电桩;而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不让孟女士安装充电桩是出于安全考虑,而且他们还征求了周边19个车位的业主,结果64%的业主不同意安装。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张季: 本案的最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这个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为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原告孟女士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就有义务给她出具这个东西,也是符合国家这个相关产业政策,被告物业公司就认为没有义务给你出具这个东西,它的理由就是说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原告这个车位的这个周边的业主不同意,还有这个小区的供电容量不足等等理由。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电容量不足的理由,孟女士之前专门到当地供电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她所在的小区地下车库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并不存在电容量不足的情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张季: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凡是有利于这个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的这个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予以鼓励;民法典272条规定,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是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原告是在自己家停车位内安充电桩,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是她自己的行使权利就可以了,所以说物业公司这边的抗辩主张是不成立。
法官还特别强调,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弃放松管理,物业公司仍然应该加强管理,在发现不当行为的时候要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今年3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为原告孟女士出具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李建华:该民事判决也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基本精神的价值导向和积极意义,它不仅保护了孟某对车位和充电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而且从更高、更长远意义看,该民事判决的示范效应非常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运用,非常有利于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