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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 检方不起诉兼顾法理情

发稿时间:2023-09-13 06:53: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婷婷 中国青年网

  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近日,一起本已达到追诉标准的故意伤害案,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宣告结束。简单梳理这起案件:李某的女儿小贝时年15岁,在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其间被担任副院长的谢某某猥亵。得知自己的女儿在学校受到这样的欺负后,愤怒的李某连夜驱车赶到学校殴打了谢某某,致使对方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后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检方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经检委会研究后,该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望城区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望城区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谢某某向小贝赔偿了精神损失费6万元,该职业技术学院对谢某某作出辞退处理,等等。(《华商报》 9月11日)

  谢某某得到这个处理结果,实属咎由自取。其强制猥亵学生的龌龊举动,不仅违反师德,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如今,谢某某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刑2年2个月,并处以从业禁止,司法机关的依法严惩,释放出严惩犯罪、保护未成年的强烈讯号。

  说回被检方决定不起诉的李某,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就可以刑事立案追诉。因此,从结果上看,检方似乎对李某“从轻发落”了。这一做法,可能会被解读为“有正当理由的报复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宽宥是有限度、有边界的,绝不是鼓励受害者亲属“复仇”。

  望城区检察院之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李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事出有因”,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但是,这种司法上的相对宽宥,不是对“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法则的无原则支持。检方之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是从朴素正义观的角度,考虑到了李某作为受害者父亲的身份,也综合考量了李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对一个社会而言,法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用公力救济基本代替私力救济。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权,允许公民在紧急情形下“自我挽救”,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在并不具备正当防护等要素的场合,允许公民自断是非、自行了断,很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扰乱和失衡,结果便是走向法治的背面。

  回到这起案件,检方虽然对李某决定不起诉,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建立在认定李某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之上,而这也清晰地表达了对这种自行“报复行为”不予认可的司法态度。这种徘徊在法律边缘的做法,公众可以理解,但不能效仿。

  法治并非只有刚性的法条。父亲打伤猥亵女儿的学院副院长,得到司法机关“豁免”,不起诉决定兼顾法理与情理,给当事人以应得的正义,也播下了法治的种子。

  刘婷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 检方不起诉兼顾法理情
责任编辑:高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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