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它会伪装成同性别的“姐姐”,用20元买不雅视频;它可能是“男朋友”,提出拍裸照、裸聊的邀请。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隔空猥亵”。据统计,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青年报》 3月20日)
从传统观念上看,这种“隔空猥亵”行为,并不在法律严惩的范围之内。根据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隔空猥亵”问题的探讨,还遇到了证据保全、后果界定等难题。
然而,看似没有暴力、胁迫的表象、但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并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的猥亵行为,同样不被法律允许。值得肯定的是,如今人们对于“隔空猥亵”本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学界的意见也趋于统一,认为“隔空猥亵”行为,也具有强制猥亵违法犯罪的实质要件,利用网络产生的心理震慑或压迫,实现猥亵的目的,也应属于“强制”手段,归入“其他方法”之列。2018年11月,最高检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明确了“隔空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为这类违法行为打上了犯罪烙印。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细化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规定,更为惩治“隔空猥亵”提供了法律利剑。
我们也要看到,尽管立法和司法付出了巨大努力,为打击“隔空猥亵”、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但面对气焰嚣张的违法犯罪行为,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翻看媒体报道案例,很多受害者不过10岁左右,这个弱势群体社会经验欠缺,迷恋网络世界不能自拔,很容易在不法分子诱导下,迈出危险的一步。对于学校和家庭,有必要加强网络教育引导,告知自我保护的方法,规范孩子的上网行为,有效隔绝网络黑手的入侵。
依法打击“隔空猥亵”,有关职能部门和平台也责无旁贷。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些有的放矢的举措,需要落地有声,形成强大合力,让“隔空猥亵”无处藏身。
还应看到的是,在现代网络技术的加持下,“隔空猥亵”不法行为也在升级换代,隐蔽性、危害性在持续增强,这也给打击和防范犯罪行为带来更大挑战。对此,有必要改进技术条件,构建全时域的预警防范机制,保全相关证据,联动报警处置,形成更强大的打击“隔空猥亵”力量,为孩子撑起一方更安全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