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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出首份离婚纠纷案“财产申报令”

发稿时间:2023-01-09 09:39:00 来源:华商报 中国青年网

  1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西安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沈某和被告曹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雁塔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本案承办法官童晶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的情形,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一方作出虚假陈述,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告知书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

  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相关法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第67条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取证、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家庭财产很难实现公平分割。

  相关链接

  多个省市已发出首份“财产申报令”

  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此外,上海、江苏、河南、成都、杭州等省市也先后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中新网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司法进步,还是“新坛老酒”?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奇艳:

  维护妇女权益一大进步,具体运用中仍需斟酌

  共同财产申报令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特别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具体运用于案件中仍有许多需要斟酌的地方:

  第一,查明夫妻共有财产的难点在于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并无线索,也不清楚信息。法院如何正确运用好调查权和申报令是需要一定时间来磨合的。

  第二,遵守申报令一方如实申报了财产,而另一方未如实申报,可由于缺乏事实,隐瞒事实一方反而得利,这对于司法公正有较大的伤害,变相成为“诚实的人受惩罚”。所以,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诚实,另一方面,也应该逐步完善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的途径,例如是否可以建立查询夫妻对方银行交易信息等渠道。

  第三,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有对于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实践当中却很少被引用,所以对于新出台的申报令,同样是如何落地、如何真正将少分或不分落入具体案件处理中更加重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公维亮:

  体现了制度层面上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打击力度

  “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如实告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是案件当事人本身的义务。但是,以“申报令”“告知书”“保证书”等方式推动离婚案件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体现了制度层面上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打击力度。

  这个制度的推行本身有利于更好地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措施之一,尤其是对于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不积极配合财产申报的一方给予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责任的认定上需要谨慎把握,因为,每个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不一,这就势必会为这个制度的落实和相应责任划分提出了挑战。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彦辛:

  申报令的司法实践考验诚信,是积极的司法探索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上进行了法律完善。《申报令》的司法实践非常考验诚信,不仅对离婚当事人是种考验,对律师也是一种考验。

  实务中,财产查不清的常见情形,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遗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积极的司法探索,将为日后《遗产申报令》的落地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 综合

原标题:西安发出首份离婚纠纷案“财产申报令”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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