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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依法调整新冠防控措施 增强了防疫可持续性

发稿时间:2022-12-27 21:09: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韩飏)2022年12月26日晚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从新冠“乙类甲管”到“乙类乙管”,正是当下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因时而动的依法调整。

  那么,这一调整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对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又会带来哪些变化?这一变化背后体现出了怎样的法治理念?就此,中青报·中青网记者12月27日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解释说,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与霍乱两种,乙类则包括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法律同时赋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的权利。他强调,不论是“乙类甲管”还是“乙类乙管”,这样的管控措施都是根据疫情发展的现实来进行相应调整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鸿潮指出,2020年初,新冠病毒肺炎实施“乙类甲管”是由于其传染力与重症率、致死率都比较强,“当它的危害达到了不亚于甲类传染病程度时,就要采取甲类管理措施。”而甲类与乙类管控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甲类增加了检疫、隔离两大类措施,“即对病例及其活动场所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并限制流动交通。”

  林鸿潮说,这些措施实行了3年。如今,新冠肺炎病毒的重症率、死亡率已经不像原始毒株那么高了,但传播速率却上升了,如果再采取甲类的防控措施,会导致因此付出的社会成本越来越高,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乙类乙管”的调整是科学且必要的。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显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针对社会公众对于新冠疫情的担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万科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特聘教授王晨光指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健康权是个人的权利,但“乙类乙管”绝不意味着有关部门不会采取措施阻止疫情蔓延,《方案》中列出了包括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调整人群检测策略、分级分类救治患者等共12条措施。

  “这真正体现了我们的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王晨光指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不仅仅是从上到下的层层落实的防控模式,而且需要及时转换到在政府主导下,从个人、家庭到全社会主动参与的防控模式。这是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带来的突出变化。“通过资源的配备、制度的设置、具体运行路径的建立,政府和社会要帮助每个人落实并实现对自己的健康责任。”

  “乙类本该乙管。”林鸿潮认为,当下这种调整体现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它要求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相匹配,“随着行政目标变化,实现方式也需要相应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既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也要抓好疫情防控”。他指出,在“乙类甲管”时,防控措施中诸如临时封控等“非常态”手段的比重较高,对人们日常生活有较多限制。而 “乙类乙管”后,防控中“非常态”措施的比例明显下降,这意味着人们对未来生活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期。

  陈云良举例说,当前,不少地区无症状、轻症也可上班,社会面已处于“乙类乙管”的状态,适时宣布“乙类乙管”,正是根据“权力法定”原则依法优化疫情防控政策的必要之举,“这体现了我们的防控政策优化与时俱进,按照法治理念更新防控政策。”

责任编辑:纪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