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志疆
“冬天买的衣服,快到夏天了还没发货,预售是在考验我对店家的忠诚度吗?”“谁说顾客是上帝?现在的卖家才是!”近期,有关网红电商预售的话题引发了大量讨论,网友纷纷表示对随处可见的预售已逐渐失去耐心。
时下,“无预售,不网购”已风行电商界。这看上去似乎可使商家和消费者取得双赢:通过预售活动,消费者提前锁定商品、享受折扣;商家则可以提前回笼资金、科学安排产能。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商家“食言而肥”,“双赢”很可能成为“单输”。
实际上,以销定产的预售没有问题,问题是,预售不应成为商家手中随意揉捏的橡皮泥。预售的前提是与消费者达成一致,由此必须在商品详情页上作出明确提示。现实中,有些商家只是在产品说明中附上一行小字,有些在加入购物车时备注发货时间,更有甚者,付款后才显示发货日期,发货时间一改再改。这些商家所为,明显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涉嫌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侵害。
遭受“请君入瓮”式预售,消费者是否只能自认倒霉?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条款清清楚楚,预售不能稀里糊涂。杜绝超长预售以及由此产生的诸多乱象,不仅需要消费者勇于维权,执法者严格执法,而且需要电商平台完善内部管理积极“清理门户”。只有提高违法失信成本,才能扫除“请君入瓮”式预售;只有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利益,才能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