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在女儿江歌东京遇害1894天之后,江秋莲迎来了青岛市城阳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刘某曦被判赔69.6万元。江秋莲在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她会把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针对诋毁女儿名誉的人,接下来也将继续提起诉讼。11日,在北京的一个座谈会上,江秋莲还表示,自己需要赚钱,等凶手陈世峰2037年出狱回国,还将继续诉讼。
看上去,这个困在时间里的母亲,在余生仍将手持法律武器,为女儿的死讨公道、寻公义、求赔偿。舆论场上,不少网友以一审法院的大快人心来劝慰江秋莲放下。更多人认为,城阳区法院的这一纸判决,足以抚慰逝者。江歌在天有灵,也会希望她的母亲快乐、平安,而不是永远活在一宗凶案的阴影里。
在法律上,江秋莲当然有权对诋毁女儿名誉的人,发起诉讼。她同样有权在等到凶手陈世峰出狱回国后,继续寻求国内的法律救济——包括追究陈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很多人只看到了江秋莲的胜诉,感动于正义的不易及正义的实现。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在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中,只是部分被法院认可。江秋莲对刘某曦提出了207万元求偿。一审法院查明,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综合考量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曦赔偿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后者已是当下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中的顶格判定。即便如此,江秋莲仍有多项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这恰恰说明,法院并未一边倒地支持诉讼两造中的某一方。裁判既要以证据为依据,也要以法律为准绳。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也离不开这个基本前提。
如果我们认可一个判决是正义的,它对于原告和被告都是正义的。最大的胜诉,就应该是法律的胜诉,正义的胜诉,以及在裁判文书中所传递的良善社会价值的胜诉。
另一个客观事实是,10日城阳区法院宣判,还只是一审判决。在法律上,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的上诉权。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都将触发二审程序。断言“江秋莲诉刘某曦侵权赔偿案”的正义已经实现,至少在法定程序上还为时尚早。
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那时,无论江秋莲是仍然决定将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还是改用这笔款项来弥补五年多来的维权花费,都是合情合理的选择。它丝毫不影响一个维权母亲的形象。
观察一审公开宣判以来的舆情,不少围观者点赞判决说理充分,论情真挚,释法专业。更多网友乐见判决以法之名,守护良善匡扶正义。唯其如此,设若刘某曦上诉,二审法院更应坚持法律理性,通过客观中立且专业的审理,不负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天职。只有尊重但却不困于舆论的司法,才能拯救一个困在时间里的母亲,以及那个被困在“明显过错”中的被救助者。
(作者是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