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再次剑指执行乱象,要求严格把握终本程序标准。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意见》要求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严禁因追求结案率而弄虚作假、虚假终本,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通报,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39万亿元,执行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有了新发展。最高法同时指出,一些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法院深入推进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等规范性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意见》特别强调了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意见》第三部分明确提出实现人民法院文书、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明确要求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彻底消除人为操纵评估的权力空间。同时,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赋予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处置财产的权利,减少其对评估价格、财产处置行为的异议,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其中,《意见》对执行案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旦明确接受执行案款账户的,执行人员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将案款打入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对案款收发节点、程序等予以规范,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
在查封财产方面,《意见》要求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效解决消极、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顽疾。
与此同时,上述《意见》还重申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有多种财产的,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查封。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对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切实将案外人权利救济前移。
此外,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期间不停止查封。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意见》还要求严格把握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严禁因追求结案率而弄虚作假、虚假终本,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应依法穷尽必要的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必须使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核查财产情况;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核查,有财产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初步线索和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委托专项审计、搜查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或者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不止于此,前述《意见》还明确提出要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避免以执代审、违法个别清偿,以及不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加强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由办案人员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约办理的转变,加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监管,有效解决权力寻租顽疾。
具体而言,这一《意见》要求,执行中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暂缓财产分配,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申请或者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避免影响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要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清理僵尸企业,有序消化终本案件存量。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的,应依法中止执行,坚决杜绝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不配合解除相应保全措施、搞地方保护等现象。执行错误的,依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完善执行错误案件国家赔偿制度机制,有效及时挽回因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