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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应该买卖同刑吗

发稿时间:2021-12-09 09:19:00 来源:南方日报 中国青年网

  ■笃 鲜

  继《失孤》之后,《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也找到了被拐多年的孩子。12月6日,被拐14年的孙某、符某涛和被拐17年的杨某弟分别与亲生父母团聚。目前,孙某养母和符某涛养父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人主张严惩收养家庭以儆效尤,也有观点认为基于养育之恩可以适度原谅,拐卖儿童犯罪应否买卖同刑的问题又一次被置于舆论场聚光灯下。

  “同刑”可以拆分为入罪与定刑两部分。早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决定,严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1997年刑法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下仍有不同观点激烈交锋,并不一定意味着公众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更多地折射出问题复杂性。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看到拐卖者被绳之以法,似乎很少听说收买者被追究刑责。这一方面与我国立法调整有关,根据1997年刑法,收买者不虐待也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基于保护被拐卖孩子免受更多侵害、减少收养者暴力抗法行为的考量,使得很多收买者未被追责。另一方面,事涉人伦情感,所谓“偷来的亲情”,在一部分被拐卖的孩子眼中,也是养父母真心实意的好。12月8日,刚刚认亲的孙某被问及如果养父母被抓怎么办,孩子很直白地给出答案“会生气”。

  局外人固然不该站在道德高地去评判受害者的判断,但拐卖和收买儿童关系公共利益,不论有没有孩子,没有人能够真的置身事外。“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者将私欲建立在其他家庭无尽痛苦上,带来的亲情撕裂与利益纷争久久难以弥合。就在近日,梅姨案被拐儿童之一被找回后将生母联系方式拉黑。在社会层面,可有可无的刑责无法产生足够有力的震慑效果,甚至可能从需求端刺激供给,诱发更多拐卖行为。因此,不必替触犯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人感到太过冤枉。

  近年来,国家在刑罚层面也表达了严惩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鲜明态度。2012年,最高法曾公布三起买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在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中,二人没有虐待或阻碍解救的行为,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收买者从“可以不追究”改为“可以从轻”,进一步强化制裁手段。被拐卖的孩子和生父母家庭可以表达是否谅解,但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时,必然要以法律为准绳,在落实立法本意基础上考虑当事人意愿,尽可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还有人认为现行法律对收买者的追责太轻,应当类比拐卖者五年起步、最高死刑进行惩处,彻底断绝收买者的念头。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不过立法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拐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连带侵害比收买行为更多的法益,而收买者的人身危险性又通常低于拐卖者。如果对买卖行为一概而论,将损害刑罚体系的严密性。这并不是说当前的规定已臻完美,法律总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校正。归根结底,人们的共同希望都是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早日达成“天下无拐”的愿景。

原标题:拐卖儿童犯罪应该买卖同刑吗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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