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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高中女生住院不到一天死亡 医院担责50%

发稿时间:2021-12-06 13:21:00 来源:海南特区报 中国青年网

  本报讯 儋州17岁高中女生黄可在医院住院不到一天死亡。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海南二中院二审审理该案,依法判决儋州市人民医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61970.46元给黄琪、李玉(系黄可父母)。记者 吴佳穗

  17岁女生入院治疗不到一天死亡

  2017年12月20日9时许,患者黄可在儋州市人民医院入住泌尿外科,于2017年12月21日早上7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记载,黄可入院情况为解黑便2周,伴头晕、乏力、面色苍白1周。现病史为1周前出现头晕、乏力、面色苍白,当时在西部医院就诊,诊断“低血压”,予门诊输液治疗后回家服用中草药治疗,解黑便症状无好转,1天前出现发热,体温最高达40℃,在家口服2次退热药物治疗,头晕、乏力及面色苍白较前加重,伴胸闷、心悸、气促,无胸痛、呼吸困难。今急来我院就诊,急诊科拟“消化道出血”收入科,病程中精神、胃纳差,夜间睡眠尚可,小便少、黄。药物过敏史:自述有药物过敏史,具体不详。患者入院后医院制定诊疗计划:1.进一步检查;2.止血、抑酸、输液治疗,申请输同型红细胞悬液。

  2017年12月21日6时40分,抢救记录:患者5时14分心率自132次/分降至33次/分,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大动脉未触及明显搏动,四肢末梢冰冷、发绀,立即予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7时0分经积极抢救106分钟后,患者无自主呼吸、心跳,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予床边心电图示:全心停搏(死亡心电图),遵医嘱于2017年12月21日7时0分宣布临床死亡,予尸体料理。

  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最后诊断:1.失血性休克;2.肺出血;3.血小板减少症;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杜氏病);5.重度贫血;6.肾功能不全;7.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钠、低氯)。死亡病例讨论记录:12月20日18时消化科副主任医师在床旁电子胃镜下为患者行套扎止血术,术中患者躁动,予丙泊酚3ml静脉注射后复测血压77/45mmHg,去甲肾上腺素组液体调至1.0ug/kg·min。

  黄可离世后,其双亲状告儋州市人民医院:请求判决儋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98998.82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由儋州市人民医院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患者黄可在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就诊中死亡。

  经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经过双方签字同意,依据本次委托中现有送检材料,结合医患意见陈述会上双方的陈述,分析:(一)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经了解,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故现无法从病理学层面了解患者胃部出血的部位、局部的病变程度及原因,无法直观了解手术处置的情况,以及患者其他脏器是否存在潜在的病理学改变,导致无法在病理学层面对患者的死亡予以全面评价。(二)医院在对患者黄可的诊疗过错中,未能及时进行血常规检查及迅速补充血容量,患者早期的休克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去甲肾上腺素的应用不规范,尤其是患者出现少尿时,仍维持较大剂量的输入,对患者病情治疗有不利影响;在防治DIC(指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方面,未能及时补充血浆和血小板,尤其是患者出现明显的DIC临床表现时,仍未及时补充,致患者的出血病情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查明病因方面,未能及时实施手术从根本上解决患者的持续出血问题,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黄可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医疗行为与黄可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在对黄可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医院承担50%的过错责任较为适宜,剩下50%的责任应由患方自行承担。黄琪、李玉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38940.92元。根据双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扣除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后,医院应赔偿黄琪、李玉的经济损失为361970.46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儋州市人民医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61970.46元给黄琪、李玉。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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