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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被法人”“被股东”违法行为

发稿时间:2021-11-19 16:43:00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赵丽梅)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不少身份证丢失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事件,在优化营商环境、便捷市场准入的过程中,如何做到简化程序而不放松管理?今天,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忧当事人所忧、急当事人所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做到效率安全兼顾、放管结合。

  杨红灿介绍,一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即将“水龙头开关”把好。依托国家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建设登记注册身份信息的实名验证系统,并且在2019年5月正式上线运行。通过手机端APP和线下窗口刷脸设备,实现对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自然人身份真实性的实时验证。

  截至今年11月12日,全国共有3982万个身份证用户和28857个出入境证件用户,在登记注册环节进行了实名核验,核验通过率达到了98%左右。持他人身份证冒名办理登记注册的情况无法通过实名核验,也不能完全登记注册,最大程度减少了冒名登记情况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防范增量的同时,也致力于解决存量的问题。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冒名登记的条件和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群众反映的撤销难、周期长、材料多、缺乏惩戒措施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供了操作依据。

  这些好的经验将在明年3月即将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得到进一步体现。《条例》对市场主体实名登记和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防范和处理冒名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这是第一个环节。第二个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及时开展调查。第三个环节,经调查认为确实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可以予以撤销。杨红灿表示,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希望当事人予以理解,因为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问题必须要查清。

  此外,杨红灿还指出,必须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加大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戒力度,有力维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

原标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被法人”“被股东”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纪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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