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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逃债温床

发稿时间:2021-11-15 13:37: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张燕 中国青年网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宣告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友担忧,允许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欠债不用还”?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温床?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

   卢林告诉记者,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运行,深圳已经探索了一系列立体化的制度安排,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破产程序,且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才能获得免债。如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申请个人破产有严格甄别程序

   “根据《条例》,居民申请个人破产是有门槛的,并不是随便什么人想破产就能破产的。”卢林介绍,“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他进一步解读,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首先必须如实、全面、准确提交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材料,并提交书面证据。如果债务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所导致,不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后,接下来将面临法院、管理人等的大量调查、听证、询问等,以此来界定债务人是否满足“诚实而不幸”的前提。一旦发现申请人有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法院可能将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即使受理了也不会免责,还会依法追究债务人的相关责任。

   以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为例,债务人呼某陈述,其因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失败导致负债480余万元,在卖掉其唯一住房用于偿还债务,并坚持还债至今后,仍负债100多万元。鉴于目前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资不抵债的状况,今年6月9日,呼某于是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随后,管理人针对呼某陈述,开展调查走访,严格核查呼某破产原因、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10月18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核并表决通过《呼某财产报告》、《呼某豁免财产清单》和《呼某破产案债权表》。据此,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呼某破产。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个人破产有着严格的甄别程序,且环环相扣,想浑水摸鱼是很困难的。”卢林说。

   通过免责考察期方可免债

   “宣告破产之后,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债了,债务人还将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卢林介绍,深圳创新地设置了一个颇具特色的“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其多种行为和权利将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考察期内,破产债务人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清偿的债务达到法定比例,考察期会相应缩短。” 卢林解释,在呼某案中,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管理人将出具一份针对呼某的是否能免除余债清偿责任的报告,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如果考察期内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等欺诈行为,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卢林总结说,“认为个人破产是没有门槛没有条件没有后果的免债制度,这是错误的理解。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老赖’逃废债的温床,反而是打击‘老赖’的工具。”

   此外,卢林还特别提醒,居民在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时,要特别慎重,因为一旦打上“破产人”的烙印,记录始终都在,将对个人征信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逃债温床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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