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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骑手撞伤人 责任完全自负吗?

发稿时间:2021-11-08 14:26: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中国青年网

   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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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持记者 董柳

   【咨询】

   深圳骑手刘某某:看了羊城晚报10月27日的报道,发现我好像就是“众包”骑手(记者注:众包骑手是指通过外卖平台经营者对外提供的外卖APP应用程序自行注册的外卖骑手)。想咨询下,如果我在送外卖过程中不小心撞到了人,责任是不是完全由我自己承担?

   【解答】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平台和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了骑手侵害第三人权益构成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从民事法的逻辑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平台和劳动力提供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提供造成他人损害时,都是由用人单位先承担责任,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力提供者追偿。但如果平台和劳动者之间仅仅是信息撮合的中介服务,则劳动者需要自担自主经营中的风险,包括侵权责任引发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释义,民法典第1191条中的用人单位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而是以各种法律关系使用他人劳动力的组织体。

   在“众包”用工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平台工作时,需要遵守一些平台的管理规则,包括着装规范、服务规范、接单规则、费用的收取、迟到以及差评时的处罚等等,平台收取的费用也绝非简单的信息费,平台也会通过不同的费用机制对劳动者的接单行为等进行引导,这些都不是中介服务应有的内容,而体现了组织生产的一些因素。现在几乎没有平台还坚持自己只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因为如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引入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用工关系类型,并规定了平台的一系列保障骑手劳动权益的责任。在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众包”属于这种用工关系类型。尽管上述文件并未规定这种用工关系类型下导致侵权时的民事责任,但从上述文件对“众包”的定位出发,“众包”绝非信息中介服务,而是一种有劳务关系因素的法律关系。对这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以及此前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与其最相类似的合同的法律规则,也即应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先由平台承担责任,再由平台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原标题:“众包”骑手撞伤人 责任完全自负吗?
责任编辑: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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