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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出台意见,解决“同命不同价”

发稿时间:2021-11-02 09:04:00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网

  11月1日,澎湃新闻从河南省高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发布会现场

  近日,河南省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了上述内容。《意见》还明确,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意见》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结合河南省前期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经验,制定了《意见》。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进一步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史小红表示,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赔偿标准,是河南省高院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举措,将从司法层面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推动城乡社会融合发展。

  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责任编辑: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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