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8亿元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质押担保,成为近日来的热点话题,这个话题的主角之一即是渤海银行。
日前有报道称,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禾药业”)和其关联方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制药”)相关人士反映,其公司名下28亿元银行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业石化”)用于提供票据融资担保。
由于华业石化未能如期偿还其中一笔到期债务,作为“担保方”,山禾药业、恒生制药公司账户下的约5亿元人民币,已经被银行划扣。
消息一出,备受市场关注。业内普遍疑惑的点在于,银行是如何在未取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储户的存款为第三方企业贷款进行质押担保的?对此,10月24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声明表示:“在与相关企业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我分行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
同日,作为被挪用资金公司的母公司,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民可信集团”)发布微信文章,“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质疑其在这一事件中的作为。
10月25日,渤海银行又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近日有针对本行南京分行的涉及人民币28亿元质押担保业务的报道。本行已就报道涉及的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上述事项将不会对本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至于真实情况如何,目前还有待警方查明。
28 亿存款遭质押担保
根据济民可信集团发布的“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一文,记者梳理了事情发生经过:两个月前,即8月19日,济民可信集团获知有人正在银行柜台冒充集团人员办理存款质押手续,当时该集团财务人员第一时间致电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并要求立刻报警。
8月21日晚,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胡兆锋、总经理助理管鹏程与另外两人同济民可信集团财务人员进行交涉,据介绍,这两位人员是华业石化的负责人。根据济民可信集团曝光的多段录音,该笔质押业务并未获得存款方同意,“没有和存款企业交流过这件事”,同时,华业石化与存款方也不存在任何往来。
根据录音材料,华业石化的资金部总监曾解释了和渤海银行开展这一业务的缘由:“当时跟我们有些合作的银行关系比较好,就跟银行(合作),它做存款,我做贷款,对银行来说它也有冲量的业务。”
与此同时,管鹏程也向存款方提出了“解决方案”,他希望能够继续用山禾药业5亿元存款,为华业石化从渤海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在录音材料中,他说道,“一旦25号他续不上,您这边不给他做,还不了了,逾期,我们银行代付,第一时间就会拿你们存单,你那边报警,那整个存单28亿全部冻结,你存单也拿不走,钱也拿不走。”
8月24日,济民可信集团正式当面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送达书面通知函,明确表示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也没有为他人办理过任何质押业务;并要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必须保障集团存款安全和自由提取,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划扣和其他违规违法操作。
但8月25日,因华业石化未能在还款日偿还贷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将恒生制药4.5亿元存款强行划扣。
几番交涉无果后,9月3日,济民可信集团向无锡警方报警。天眼查信息显示,山禾药业与恒生制药均为济民可信集团旗下子公司。而济民可信集团创建于1999年,是中国知名的现代化大健康产业集团,业务覆盖医药、能源、投资等领域,2020年,集团营业收入突破390亿元。
当事企业六问渤海银行
此事发酵后,10月24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声明称:“在与相关企业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我分行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我们郑重承诺,将一如既往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针对这一声明,济民可信集团表示质疑,当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认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此事中存在过失。这六问分别包括: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时,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为何当时不报警?这是“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方案?强行划扣4.5亿元,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与华业石化究竟是何关系?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如此操作是在维护金融秩序?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出具虚假询证函目的何在?
据悉,2021年3月,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对济民可信集团子公司山禾药业进行例行调查时,曾向渤海银行发出询证函,在函中“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元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内容项下,该行回复:“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
但济民可信集团提到:“贵行营业部总经理胡兆锋8月21日却向我集团承认:我集团每笔存款存入后的几天内即遭质押。”
“作为储户,我集团在8月19日发现存款遭莫名质押后,立刻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联系并交涉,表明我方立场,并要求银行方面切实保障储户合法权益、确保储户资金安全。”济民可信集团在文章中写道,“几番交涉无果后,我集团于9月3日向无锡警方报案,目前正等待警方查明事实真相。”
银行疑似违规质押
尽管目前相关具体情况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但业内关于此事的讨论不断升温。一位国有大行负责对公业务的副行长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侧面体现了该行内部管理的混乱。”
上述副行长向记者进一步介绍了存单质押担保的流程:一般是要有一份质押的签订合同,第一是确定为是担保,第二是同意担保,第三个是明确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同时,存单质押担保还须要有声明,然后银行根据企业的担保和质押合同录入系统再进行质押,若是上市公司,还涉及到对外公示的问题。
“如果企业明确未参与相关流程的话,那可能就涉及银行方面内外勾结做假担保了。”一位银行业资深从业者对记者称,“另外,从公开的信息看,上述担保人和借款人并没有关系,这不符合常规。”
实际上,上述副行长还对记者称,这种内外勾结假担保的情况在以前行业管理较为混乱的时候也曾出现过,但存单违规被质押的情况较为少见。如今,银行系统管理整体趋严,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毕竟在担保流程中,企业负责人必须签订担保合同,即必须要有公章、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的签字。
此外,根据《民法典》,银行存款一般并不具有质押的条件,而存单才有质押的权利。前文中,济民可信集团明确表示,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称,《民法典》关于权利出质的前提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而且,《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案例中提到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存款不属于上述可出质的权利。”
另外,《民法典》关于权利出质设立的要求为: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出质的权利要看是否进行交付或者办理质押登记,如果没有相应交付或者登记的,则质押权利未设立。
因此,“关于判断权利质押是否有效设立,需要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质押人有权处分、质押权利为法律规定可质押的权利、质押权利已经进行交付或者登记。”刘新宇称。
公开信息显示,渤海银行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21年6月末,资产总额达1.56万亿元;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58.03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人民币53.45亿元;不良资产率为1.76%,较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
融资方华业石化方面,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石油制品、燃料油、润滑油的销售等。从股权结构来看,华业石化是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之业能源”)的全资子公司,而华之业能源的股东则为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昌置业”),华昌置业的股东则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华业石化也被视为国有企业。
不过在今年9月26日,华昌置业曾发表声明称:“近期,我公司发现不法分子冒用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注册了江苏华之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国油华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国化实业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现郑重声明:我公司未对外进行任何股权投资和设立下属企业。从未出资设立过上述三家公司或为其注册设立出具过任何文件或资料,与该三家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出资、隶属、关联或实际控制关系,也从未与三家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任何人员有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与合作,或授权该三家公司或其任何人员使用我公司名称、字号、商号、注册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