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律师、律所违规炒作案件行为予以禁止。这是全国律协从制度建设层面,出台系统、全面、明确地禁止律师、律所违规炒作案件的文件。
全国律协在介绍《规则》出台背景时表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这些行为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于上述行为,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有关规范予以明确、细化。而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则》诞生了。
《规则》规定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规则》规定:“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规则》规定:“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另外,“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规则》还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据了解,《规则》参考了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例如,《德国联邦律师条例》规定,律师负有沉默义务,该义务涉及律师执业所知悉的一切事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规定,在判决文书发布之前,大律师或者律师不可以对媒体透露案件的审理情况,也绝不容许发表自己的看法,否则会被认为藐视法庭。
通过舆论炒作、造势为自己代理的案件“争取主动”,是少数律师过去使用的办法。《规则》的施行也意味着,过去那些搞联名、发公开信、声援等给办案制造舆论压力的做法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