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上海9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记者今天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看到,该院对学生王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旦大学取消其学籍一案的再审申请,被上海市高院予以驳回。
裁判文书显示,该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出生于2000年,满族,住在贵州省贵阳市。但在2019年9月19日,也就是王某某已经在复旦大学就读期间,复旦大学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关于2018年考生王某某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的函》,该函通报该考生在2014年9月将户口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9月考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观山湖一中),并进行了学籍注册,但其高中阶段未在贵州省连续就读3年,实际就读于河北衡水一中。
前述函件称,王某某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取贵州省高考资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复旦大学给予王某某取消学籍处理,复旦大学据此开展调查。
根据复旦大学后来的调查,王某某确实在2014年9月因购房入户由河北省秦皇岛市迁入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7月,他被观山湖一中录取并于2018年6月取得该校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2018年7月被复旦大学录取。而衡水一中2019年8月30日出具《证明》显示,王某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曾在该校就读。
而王某某在《贵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高考报名表)“个人简历”一栏填写为“201508—201806贵阳市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考生签名处的“王某某”不是其本人所写。据此,复旦大学认定,王某某在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如实填写“个人简历”栏、“考生签名”栏内由他人代替签名,违反了《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关于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决定取消王某某的复旦大学学籍。
王某某在向上海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称,原审认定其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取贵州省高考资格”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定复旦大学在取消学籍决定前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定复旦大学履行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未履行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合法没有法律依据;以其对《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没有指出具体条文不予审查为由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对王某某的户籍状态、学籍以王某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实际就读衡水一中、王某某的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考生签名处非其本人签名等客观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
高考报名表是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书面申请,为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高考报名表标注了“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承诺诚信参加高考”并由考生签名的内容,因此高考报名表属于高考的申请材料。
根据复旦大学举证的签名字迹鉴定意见以及王某某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高考报名表非其本人签名,但王某某对该报名表上的内容是明知并确认的,该报名表的“个人简历”栏没有如实填写王某某的实际高中就读经历,信息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王某某诚信高考的承诺。
裁判文书中称,王某某的户籍状态属于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情形,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报名参加高考,根据该规定,“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有贵州省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以及“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是可以在贵州省参加高考的报名条件,不具备前述报考条件的考生,户籍已经迁入贵州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贵州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
故法庭认为,王某某是否填写有关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将直接影响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结果。法庭认为,复旦大学在收到贵州省考试院的来函后,经相关调查核查、听取了王某某陈述申辩、事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等程序,作出被诉取消学籍决定并送达王某某本人,程序合法。王某某提出的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与事实不符。王某某提出未举行听证等主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原审不予采纳于法不悖。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