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余姚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在案违禁品;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王某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余姚检察院赔偿金1.5万元。
2020年9月,有关部门在对食品店进行卫生安全检查时,在王某的点心铺内查获含铝泡打粉55包,并当场提取店内的小笼包8只依法予以送检。经检测,小笼包中铝的残留量为361mg/kg,经常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
经调查,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1日,王某在余姚市三七市镇经营某点心店期间,明知不能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小笼包的情况下,仍在其加工的小笼包中违规添加含铝泡打粉并用于销售,累计销售1500余元。
2020年10月26日,王某被抓获。近日,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案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庭充分听取了4名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罗二鸣表示,铝元素过量摄入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引起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本案中被告人在开设点心店时不顾顾客的身体健康,擅自使用铝制泡打粉,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及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余姚法院对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类案件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社会极为关注的案件,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宣传作用,余姚法院对本案审理采用七人大陪审制,4名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虽未着法袍,但一同守护公平正义,为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促进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保护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与此同时,本案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影响,法院依然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承办此案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均认为,被告是食品生产行业从业者,但他的行为未恪守职业道德,对顾客的生命健康置之度外,对此行为,法院应一律予以严厉打击,因此依法对其发出食品从业禁止令。
另外,近期余姚法院受理审结了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余姚法院向职能部门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强化培训、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