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李超 通讯员 司新宣) 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推进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推动企业与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实现破产信息全流程、广角度、多渠道公开,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保驾护航,助力深圳尽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探索破产信息多方共享
该《意见》通过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全面打通破产信息共享渠道,将企业及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实时纳入可披露的信用信息范围,将企业破产信息列入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完善“法人+自然人”大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意见》明确将个人破产状态,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范围。与此同时探索制定《个人破产信息共享与公开清单》, 明确相关单位就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基本信息、程序信息、重要法律文书以及相关限制、处罚等信息实行共享,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有章可循”,并加强相关信息平台对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破产状态联合公示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相关负责人表示,破产制度要想行稳致远,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确保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为此深圳探索建立多平台联动的破产状态公示机制,进一步强化和提升破产信息公开效果。
《意见》要求,相关单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深圳信用网”等多个平台联动公示破产状态。若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以及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信息,将予以公示。
破产状态联动公示机制的建立,拓展了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合力,全方位、全流程加强对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倒逼债务人自觉加强诚信自律、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示平台获悉债务人破产状态和信用信息,从而提示和明确相关行为风险。
探索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
《意见》首次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明确破产信用修复条件、申请主体以及受理部门、修复形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个人在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进行相关信息的信用修复,有助于支持债务人破产后信用修复和重建,实现社会信用再生。同时,《意见》依法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为信息主体提供了异议和救济通道。
《意见》明确表示,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免责考察期限届满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